行业观察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该谁承担?

类别:行业观察|来源:|发布时间:2013-10-15 11:40|评论(0)


案例回顾:高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埃及、土耳其双人游,咨询时旅行社强调可以安排的热气球飞行却最终未能实现。于是,把热气球飞行作为此次旅行主要目的的高女士将旅行社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高女士称,她在8月至旅行社门市店咨询赴埃及、土耳其旅游事项。由于高女士特别提出乘坐热气球,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在第四日用大字注明午餐后安排乘坐热气球,并约定热气球自费每人150美元,须提前交钱。9月,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写明:自费项目和价格以出团行程单为准,自费热气球旅游者自行安排、与导游协商。出发前,高女士收到了旅行社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出团通知,该通知在第四日行程中,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其余部分均与高女士咨询时的行程单一致。高女士称,她就此联系旅行社,旅行社口头表示可以到达后和当地地接导游联系,而出于信任,她没有注意旅行社修改行程单,将联系乘坐热气球的义务排除。高女士到达埃及后即提出安排热气球,导游称不能安排,高女士将纠纷反应到旅行社,旅行社人员短信回复已通知境外安排,但庭审中旅行社表示该短信并不代表其承诺解决。


高女士经多方查询得知,热气球飞行都在日出前后或日落时,午后由于天气过热不适宜热气球飞行,旅行地当地也并没有可以午后乘坐的热气球。因此高女士认为,旅行社在其最初咨询时为使其报名作出了欺诈性承诺。而旅行社认为并非所有公司均在日出日落时分飞行热气球。高女士称,由于热气球是她此次旅行的主要目的,也是选择团费较贵的中国旅行社的原因,没有乘坐热气球,使得她的整个行程毫无意义,并且需要再次去埃及或者土耳其乘坐热气球。因此高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双倍热气球服务金额、往返埃及或土耳其的两人机票款、报名费经济损失、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


案例分析: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束。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构成欺诈。高女士并未支付热气球乘坐款项,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内容未认真审查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高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热气球乘坐费用、全额赔偿机票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高女士系信任旅行社的行程单安排而选择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对于其主张的报名费经济损失,法院考虑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高女士报名费经济损失1500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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