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什么情况下旅行社不予理赔旅游意外险?

类别:行业观察|来源:|发布时间:2013-05-20 10:57|评论(0)


案例回顾:


10月20日,张先生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从四川到拉萨线路的自驾旅游,交了7000元钱,公司收费后为他投保了旅游意外险。公司向四川一家汽车俱乐部租用了一辆三菱越野车。10月21日,三位乘客乘坐该车。车子开到甘孜州巴塘境内318线3172公里600米路段。那里没有限速标志,当时车速是50-60码。前面突然出现了一块石头,司机情急下拉了一下方向盘,然后就翻车了。车祸造成张先生左臂骨折,受伤后他坐飞机回杭州医院治疗,花去了医疗费14000余元。事后,张先生得知这辆三菱越野车没有营运资格,也没有年检,更没有办理保险。旅行社给他投保了旅游意外险,但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是自驾游时出了意外,和当初投保的旅客意外险种不同,因此拒绝赔付。张先生又多次和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只好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000余元。


案件分析:


旅游意外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或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障项目,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旅游意外险基础内容是人身意外。而意外险与旅游险的区别在于,意外险通常保障更单一,而且保障时间长的可达1年,短的也有几天。旅游意外险大多时效性较强,一般与出行时间对应。而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然而,旅游意外保险也会有一些不予理赔的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十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张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未年审,属于驾驶没有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所以不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旅行社购买的旅行意外保险一般要约定旅游时的旅游项目,如果没有自驾车项目,也不会进行理赔。在旅游中意外伤害事故多种多样,其中尤以交通事故居多。有些因为游客乘坐车辆的司机驾驶过失,也有他方车辆驾驶原因。此外,游客自身存在特殊疾病或特殊体质,参加了危险性活动导致伤害事故的也不在少数。


比如,患有高度近视的游客参加蹦极导致视网膜脱离、不会游泳的人在游泳池嬉戏导致溺死、五六十岁高龄却参加漂流导致椎骨骨折等。所以只有旅行社给购买的短期意外保险是不够的,还是要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保险,而且要把意外医疗项目增加到至少2万以上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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