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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菇小课堂|研学旅行大巴车追尾1死15伤,安全这道生命关卡如何把好?

类别:旅行社|来源:|发布时间:2019-11-20 08:54|评论(0)

11月6日,广州市广清高速狮岭路段发生一起追尾事故,一辆载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秋游研学活动的大巴追尾大货车,致大巴司机死亡,货车司机与14名学生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这起事故使研学旅行的安全问题又一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作为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活动重要形式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义务都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案例

2018年4月24日,某实验学校为全面贯彻某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以某实验学校名义与Z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根据学生自愿参与原则,于2018年5月8日组织本校五年级(3)、(4)、(5)、(6)、(7)五个班,共229名学生参加魅力古都二日研学活动。彭某是某实验学校五年级(4)班的学生,缴纳了425元报名费。当学生们在八里河景区的一桥上由一头向另一头行走时,由于学生众多拥挤,彭某被桥头道路上的石墩绊倒摔伤头面部,事故发生后,某实验学校就按照活动方案中的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为彭某处理伤口,并将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彭某母亲。2018年5月10日,经金寨县中医医院检查,彭某的两颗门牙在此次事故中折断、牙髓外漏,建议18周岁烤瓷修复。2018年6月14日,经彭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彭某因伤的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彭某的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45日,后续牙齿修复需费用4000元,更换周期为10年。由于某实验学校与Z旅行社就事故责任相互推诿,致使彭某经济损失至今未获赔偿。随后彭某将某实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实验学校向法院申请追加Z旅行社为共同被告。

彭某认为:某实验学校作为活动的统一组织者,应确保校外教学环境的安全;且某实验学校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照顾义务,应对彭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业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9684.05元,要求某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实验学校辩称,某实验学校只是彭某与Z旅行社达成研学旅行的联络人,并代表彭某及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与Z旅行社签订履行合同,不是合同中的相对人,且本次研学活动某学校未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获利行为,自然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某实验学校认为已经做到了向学生告知外出参加活动注意安全的义务,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在事故发生时,及时为彭某处理伤口并第一时间告知彭某母亲,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应当由作为旅游经营者的Z旅行社来承担。

Z旅行社辩称,Z旅行社不存在侵权行为,彭某受伤是因为其在行走过程中被道路上的石墩绊倒摔伤,系自身不慎,意外导致。彭某应当找该石墩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且Z旅行社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彭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自身安全依旧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彭某作为五年级学生,在游玩过程中理应对走路跌倒具备警戒心理和防范意识,彭某对此应当且完全可以采取最起码的防范性自我保护措施。之所以发生意外受伤与彭某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有着直接的关系。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彭某作为某实验学校五年级学生,在参加由某实验学校组织并选定旅行社的研学旅行活动中不慎摔伤,某实验学校作为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的全过程中,应当派员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详尽的安全教育,并密切注意学生在活动时的人身安全。本次研学旅行参加的学生非常多,且都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的阶段,众多学生在狭窄的桥梁上行走,本容易造成现场管理及注意分配困难,仅通过事前安全提示、学生自律尚不足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某实验学校若准备工作充分、安全防范完善,是可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某实验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中对彭某受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某实验学校代表彭某等学生与Z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彭某交纳了旅行费用,Z旅行社是本案的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拥挤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发生是旅游经营者应该预见到的,但Z旅行社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彭某的受伤也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研学旅行过程中,某实验学校及Z旅行社均派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Z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既然收取了旅游费用,就应该对行径路线,景区道路障碍情况作出安排和预判,并组织未成年学生安全有序通过危险路段。本案发生在八里河景区的研学旅行过程中,而非在校内,Z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Z旅行社的责任应该高于学校。彭某被桥头道路上的石墩绊倒摔伤,并非自身过错所造成。彭某对自身受伤不承担责任。本院综合某实验学校与Z旅行社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酌定承担责任比例为某实验学校40%、Z旅行社60%。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实验学校与Z旅行社分别赔偿彭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牙齿修复费共计人民币11753.62元、17630.43元。

二、法菇答疑

1、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要如何证明?

答:旅行社应对安全隐患作出预判和排查,结合本案,旅行社应对众多未成年人一起过狭窄的桥梁可能会出现拥挤导致踩踏、摔伤等情况作出书面有效警示,出现事故后,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及时救助等证据都应当保留,出现纠纷时可以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相应安保及救助义务从而减轻责任的承担。

2、本案中景区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原告向法院请求将景区列为被告,且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也是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法菇温馨提示

研学旅行已经成为素质教育的新模式,研学旅行市场未来可期。但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在具体实践活动中比成年人更容易受伤,故安全问题成为了研学旅行中的重中之重。教育部等11部门于2016年11月30日《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中也对安全责任体系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地要制订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研学旅行作为在学校外开展的教学活动,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申,故学校对学生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承接开展研学旅行的旅游经营者,对于研学旅行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相对于学校更有预见性,所以要比学校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义务。那么旅游经营者如何在经营过程中有效规避风险呢?

研学旅行中涉及到安全因素主要是包括交通、餐饮、住宿、环境这几个方面,对于交通,在选择交通工具尤其是大巴车时,要审核车辆的资质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和旅游运营证件,司机是否有多年(至少大于5年)安全驾驶经验;对于餐饮,要不定期抽查餐厅环境、菜品等,要求餐厅每日菜品留样;对于住宿,应当提前对营地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在楼梯、浴室、开关、插座等有隐患风险的地方标注显著警示语提醒;在研学活动开展地要提前对于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作出警示,并且派工作人员在危险地段维持秩序以避免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风险。除了这些以外,还需要确保意外保险的配备。总之一句话,在安全问题上,提前预防比事后弥补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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