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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目的未实现,旅行社将承担主要责任!

类别:旅行社|来源:|发布时间:2019-05-28 11:52|评论(0)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赵女士在Y旅行社发布的关于美国游学活动的微信宣传中看到今年暑期,赴美游学,与美国学生共享课堂,身临其境地感受美国教育,遂与该旅行社的销售人员联系,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美国游学行程细节。销售人员向赵女士展示的《行程单》中记载:游学团2018年8月5日从北京出发,6日抵达美国纽约;8月7日11日(美国东部时间),游览纽约、波士顿、纽黑文、费城、华盛顿的标志性建筑、著名大学、博物馆等。8月12日(美国东部时间)飞往学校所在地,入住寄宿家庭;8月13日至19日(美国东部时间),全真体验美国教育,与美国学生同吃、同住、同学习,参加周末寄宿家庭活动,野餐PARTY活动(周六、周日);8月20日结业典礼(颁发学习证书);8月21离美返程,22日回到北京。赵女士对该行程中孩子能够与美国学生一同上课的安排表示十分满意,故与Y旅行社签订了《美国游学合同》,并支付了30000元游学费用。2018年8月5日,赵女士之子随团赴美。但赵女士与儿子的微信联系中,得知Y旅行社并未按照《行程单》约定安排孩子到美国学校上课,在8月13日至19日长达一周的时间内,孩子基本都是在街上闲逛中度过的。赵女士随即就上述情况与销售人员联系,被告知非因旅行社不安排孩子上课,而是由于合作学校克萨斯州休斯顿市克莱尔湖基督教中学延期开学一周,才致使相关行程安排无法实现。双方至此产生争议,赵女士待儿子结束游学,返回北京后,将Y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换全部团款。

法院判决


Y旅行社未实现《美国游学合同》目的,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退还60%团款的违约责任,即退化原告18000元。


律师指引

根据我国《旅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除赵女士与Y旅行社签署《美国游学合同》之外,销售人员提供的《行程单》以及Y旅行社发布的微信宣传均属于本案旅游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应当按照以上旅游合同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上述旅游合同内容为美国一周旅游酒店吃住、景点观光,两周入住寄宿家庭,全真体验美国教育,与美国学生同吃、同住、同学习,参加周末寄宿家庭活动,野餐PARTY等活动,可见签订本案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一般的境外旅游,而是以境外插班上课为主的国际游学。但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虽然Y旅行社已经实际支付了大交通、住宿、餐饮、部分景点等大量成本,但最终的插班上课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并不一致,原定的第二周学校插班上课Y旅行社并未安排,致使赵女士及其孩子最初的游学目的未能实现,Y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60%责任。

至此,易和旅游律师团队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游学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旅行社为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所采用美化宣传用语、突出行程亮点等推广方式是毋庸置疑的,但与此同时,旅行社值得注意的是,游学产品宣传仍应与实际服务相一致,切忌宣传内容过度夸张!如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背离,旅行社将面临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风险!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游学合同》《行程单》等合同约定提供游学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更不得随意变更行程安排或服务内容,否则亦将面临上述行政与民事双重风险! 如游学活动进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行程安排的,领队(导游)应当第一时间与旅行社沟通,旅行社应当与(未成年人)孩子家长就行程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孩子家长同意后,方可变更行程。

游学服务与传统旅游服务一样因不可控因素多,行程变更视为常见。应对之策,律师归纳成三句秘诀:宣传有技巧,服务为根本,变更需合规!

文/易和律所旅游律师团队骨干律师 周闫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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