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甄选

法菇小课堂丨旅游团境外遇车祸,组团社该不该担责?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10-10 09:58|评论(0)


美国当地时间9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北京时间21日凌晨),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大巴车在美国犹他州南部的布莱斯峡谷国家公园附近发生严重车祸,造成4人死亡,20余人受伤,其中11重伤。

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导致中国游客伤亡的事件了,近年来,国外多地频发意外事故:

2019年9月4日,一辆载有23名中国游客的旅游大巴在新西兰罗托鲁瓦市发生侧翻,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

2019年8月19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旅游大巴在老挝北部城市琅勃拉邦约40公里处发生严重事故,车上44名中国公民中,13人不幸遇难,31人受伤;

2019年8月18日,俄罗斯莫斯科一辆载有32名中国公民的旅游大巴在莫斯科东部撞到路灯,约有15名乘客受伤;

2018年7月5日,两艘载有127名中国游客船只返回普吉岛途中,突遇特大暴风雨,分别在珊瑚岛和梅通岛发生倾覆,造成47名中国游客遇难。


法菇答疑时间

1、当旅游行程中出现意外事故时,旅行社应当怎样应对?

法菇:当旅游行程中出现意外事故时,旅行社应当立即启动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2、该不该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法菇:如果事故是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旅游辅助者或者第三人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且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选任义务,则旅行社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菇温馨提示

当旅游行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导致游客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后,游客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是作为旅行社一方是不是必然承担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损的责任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什么?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具体而言,在旅游活动中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安全保护方面。对于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涉及的交通、餐饮、住宿安全等,旅行社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尽到谨慎选任的责任,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方合作,为游客购买保险等;

第二,告知和警示方面。对于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可能会遇到的危险,旅行社要提前对游客发出预警,要明确的告知游客风险;

第三,事发后的救助方面。当事故发生后,旅行社要及时提供救助,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时将游客从危险境地救出并送往医院就医等。

当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地接社、旅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游客选择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的,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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