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甄选

法菇小课堂| 游客代表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代收团款,出了问题旅行社担全责!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7-31 09:26|评论(0)

A旅行社H营业部经理伏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x年1月25日,刘某介绍了安某等客户与A旅行社商谈旅游事宜。安某作为游客代表与A旅行社签订了201x年2月20日16人成团去华东五市的旅游合同,约定每人3700元。

合同签订后,安某等人以现金5000元、刷卡10000元、手机转账25000元的形式,将共计40000元的团费转至刘某个人名下。

201x年2月4日,刘某告知安某计调出错机票,并协商更改行程时间,安某及其他游客均不同意并要求退款,刘某拒不退款。后安某将A旅行社投诉至H市旅游局,经H市旅游局积极协调后,刘某于201x年3月7日转账给安某10000元,但是余款仍未给付。

201x年3月16日,H市旅游局经调解并作出了调解书,协议由A旅行社退还安某等人余款30000元,安某撤销对旅行社的投诉。协议达成后,A旅行社将余款30000元退还给安某。后A旅行社多次向刘某催要,但刘某一直未予退款。

A旅行社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A旅行社退还给安某等人的旅游款30000元,以及因安某的投诉,H市旅游局口头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损失。

刘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游客介绍人,收取旅游款没有合法根据,A旅行社向安某等人退还旅游款30000元,致A旅行社利益受损,刘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A旅行社要求刘某支付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A旅行社返还A旅行社旅游款30000元。

【法菇答疑时间】

1、什么是不当得利?

法菇告诉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刘某作为介绍人,没有合法依据向安某等人收取旅游款,而A旅行社向安某等人退还旅游费致使A旅游社的利益受损,故刘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2、为什么A旅行社没有收到钱却要向安某等人退还旅游费?

法菇告诉您:旅游合同是由安某等游客与A旅行社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A旅行社与安某等人形成直接的旅游服务法律关系,当合同解除时,由A旅行社承担相应的退款义务。所以,虽然旅游费没有进入A旅行社的账户,但是A旅行社仍然要向安某等人退还旅游费。

【法菇温馨提示】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资源丰富的人作为中介加入到传统的旅游行业中,他们通过整合身边的资源,为旅行社开拓市场,带来流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可能因为旅行社管理的不规范会导致利益受到损失。

所以,作为旅行社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制度管理及财务制度的规范,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后应当要求客户将旅游款项转入旅行社的公账,而不是由个人代收。同时,与中介合作时,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当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追偿,并避免遭受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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