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案例分析 | 研学途中遇事故 学校旅社怎分责

类别:专题报道|来源:|发布时间:2019-03-13 09:56|评论(0)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推进,研学旅行(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研学旅行)已经成为教育旅游市场的热点。根据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规定,研学旅行的参与方包括主办方(学校)、学生、承办方(旅行社)和供应方(提供旅游地接、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如果在研学旅行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参与各方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承担,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件情况


2018年4月24日,A实验学校为全面贯彻《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园,以A实验学校名义与B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根据学生自愿参与原则,于2018年5月8日组织学校五年级五个班,共229名学生参加魅力八里河、古都亳州二日研学活动。彭某是A实验学校五年级(4)班的学生,缴纳了425元报名费。当学生们在八里河景区的一桥上由一头向另一头行走时,由于学生众多拥挤,彭某被桥头道路上的石墩绊倒摔伤头面部,事故发生后,A实验学校就按照活动方案中的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为彭某处理伤口,并将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彭某母亲。后经医院检查,彭某的两颗门牙在此次事故中折断、牙髓外漏。由于A实验学校与B旅行社就事故责任相互推诿,致使彭某经济损失至今未获赔偿,彭某遂起诉至法院。

A实验学校辩称:

1.A实验学校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B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A实验学校只是彭某与B旅行社达成研学旅行的联络人,并代表彭某及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与B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A实验学校不是旅行合同中的相对人,且本次研学旅行活动A实验学校未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获利行为,自然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A实验学校提交了研学旅行会议签到表,并制作了研学旅行活动方案,其中内容包括了组织领导、人员安排、行程安排等,并安排了数位老师陪同看护,派发研学旅行提示单。A实验学校已做到了向学生告知外出参加活动注意安全的义务,并采取了安全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A实验学校作为教育者,在组织学生研学旅行活动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2.B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在旅游服务提供过程中造成彭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旅行社辩称:

1.B旅行社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彭某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旅行社为A实验学校学生提供研学旅行的旅游服务,学校安排老师随行。彭某在行走过程中被道路上的石墩绊倒摔伤,系其自身不慎,意外导致。该意外无法预见、更无法避免。彭某应找该石墩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与B旅行社无关。

2.B旅行社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彭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B旅行社存在主观过错,彭某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彭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自身安全依旧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彭某作为五年级学生,在游玩过程中理应对走路跌倒具备警戒心理和防范意识,彭某对此应当且完全可以采取最起码的防范性自我保护措施,之所以发生意外受伤与彭某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有着直接的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1、A实验学校对彭某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彭某作为A实验学校五年级学生,在参加由A实验学校组织并选定旅行社的研学旅行活动中不慎摔伤,A实验学校作为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的全过程中,应当派员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详尽的安全教育,并密切注意学生在活动时的人身安全。本次研学旅行参加的学生非常多,且都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的阶段,众多学生在狭窄的桥梁上行走,本容易造成现场管理及注意分配困难,仅通过事前安全提示、学生自律尚不足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A实验学校若准备工作充分、安全防范完善,是可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的。A实验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中对彭某受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2、B旅行社对彭某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A实验学校代表彭某等学生与B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彭某交纳了旅行费用,B旅行社是本案的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拥挤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发生是旅游经营者应该预见到的,但B旅行社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彭某的受伤也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3、本案责任应如何划分。

在研学旅行过程中,A实验学校及B旅行社均派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B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既然收取了旅游费用,就应该对行径路线,景区道路障碍情况作出安排和预判,并组织未成年学生安全有序通过危险路段。本案发生在八里河景区的研学旅行过程中,而非在校内,B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障义务,B旅行社的责任应该高于A实验学校。彭某被桥头道路上的石墩绊倒摔伤,并非自身过错所造成,彭某对自身受伤不承担责任。法院综合A实验学校与B旅行社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酌定承担责任比例为A实验学校40%、B旅行社60%。


律师观点


本案事故的起因是在研学旅行参观景区途中,一名学生过桥时由于桥上人多拥挤不慎绊倒石墩摔伤,尽管学校主张已尽事前安全提示及事后及时救助的义务,但具体到组织学生过桥这件事上,法院仍认为如果学校准备工作充分、安全防范完善,是可以避免本次意外发生的,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而旅行社对能够预见的拥挤状况未能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旅行社主张本次事故学生和景区都有责任,但事实上该名学生是因为桥上拥挤摔伤的,自身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担责,如果他是和其他学生打闹嬉戏中摔伤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至于旅行社认为景区也有责任,可以在向学生赔偿后,再向景区追偿。

本案的法院最后综合学校与旅行社对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酌定了一个责任承担的比例,即学校40%、旅行社60%。因为是个案,所以不具有普遍参考意义,但至少说明一点,旅行社(承办方)的责任一般要大于学校(主办方)。这是由于在研学旅行过程中,旅行社主要负责设计研学旅行产品,为学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以及学生在研学旅行中的安全、管理等,而学校主要负责指派带队老师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等。正应了那句老话:能力越大(服务越多)、责任越大。

笔者提醒,根据《研学旅行服务规范》的规定,研学旅行服务各方都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旅行产品安全评估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也应当符合一定要求,比如召开行前说明会对学生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在研学旅行过程中根据行程安排及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与警示等等。此外,研学旅行服务各方还应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虽然《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只是推荐性的标准,不具有强制力,但其毕竟作为现行的行业标准,对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划分研学旅行服务各方责任时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以服务各方应尽可能地按照该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才能有效地减轻甚至免除相关责任。

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杨溢律师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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