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机票超售游客起诉旅行社“一赔三” 法院:未构成欺诈不支持三倍赔偿

类别:专题报道|来源:|发布时间:2019-12-25 09:05|评论(0)

临近年末出行高峰,一些通过旅行社购买了机票的客人到机场乘机时却被告知机票超售不能乘机只能改签或退票,客人很生气,认为旅行社这是欺诈行为,并要求三倍赔偿,那么客人的要求是否能被支持呢?和法菇一起看一下今天的案例。

案例

2016年4月,冯某及其家属朱某、施某与A旅行社的分销商s旅行社工作人员袁某洽谈三人购买A旅行社组织的2016年9月12日至19日期间赴美国八日游旅游产品,并获赠赴日本四日游。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A旅行社向冯某等三人发出出团通知,载明全程机票为团队机票(经济舱,含税),无法进行退改签等变更;因此确认出票后,因为您的原因取消或更改行程,产生的损失只能由您自己承担;根据航空公司规定,凡是取消一段航班行程,则之后的所有航段则视为自动取消,不做任何保留,请注意。2016年4月29日冯某等三人通过施某向袁某的账户转账支付32737元,并于2016年6月4日至7日随团参加赴日四日游。后在赴美旅游前,冯某出于身体情况的考虑,要求办理机票升舱服务,改乘商务舱往返,其于2016年9月5日通过朋友王某向袁某转账支付30800元。冯某等三人于2016年9月12日至19日期间参加美国西海岸八日游,去程冯某乘坐达美航空上海浦东至洛杉矶的航班DL186,航空公司为冯某办理了升舱服务,冯某乘坐商务舱,回程时冯某乘坐达美航空洛杉机至上海浦东的航班DL185,但达美航空未向冯某提供升舱服务,冯某乘坐经济舱回国。

回国后,冯某多次与A旅行社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均无果。随后,冯某将A旅行社诉至法院。

冯某认为其在赴美旅游前,出于对身体情况的考虑,向A旅行社购买了其赴美旅游往返的升舱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30800元,但在从美国洛杉矶返回上海浦东时,A旅行社却未提供相应的升舱服务。在A旅行社的要求下,冯某被迫接受了乘坐经济舱返程的方案,为确保安然回国,冯某无奈支付美元110元与邻座协商换位。A旅行社在收取服务费后没有完全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按照三倍的服务费赔偿冯某作为消费者的损失。要求A旅行社退还旅游升舱费用18000元、赔偿冯某损失5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A旅行社辩称:首先,冯某未能乘坐到预定的商务舱系因A旅行社控制力以外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过错导致,故A旅行社的义务是协助冯某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也基于此航空公司已退还未产生的费用,并给予代金券补偿,至此,A旅行社不应为此承担额外的违约赔偿责任。经A旅行社核实,冯某被告知无法安排商务舱的原因系达美航空公司超售机位,当日机场的工作人员和冯某沟通过同意为冯某安排经济舱,同时达美航空为冯某提供799美元的礼券和200美元的代金券用于补偿。其次,关于退费,航空公司有自己内部的运价体系,针对像冯某这样往返机票,外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航空公司也不会对外公示其单程价格,故申请退款时只能按照航空公司内部核算出来的价格为准。有理由相信航空公司给出的回复及退款具有公允合理性。案外人袁某于2016年4月28日在A旅行社旅仓平台下单预订了赴美旅游产品。后提出为冯某申请办理升舱需求,A旅行社和供应商b旅行社核位后接受该需求为冯某办理了商务舱的机票,作废原始订单中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后重新购买了商务舱机票。后航空公司退费的计算方式应是30000-去程商务舱费用-回程经济舱费用=6212.99元。

A旅行社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冯某所述的未能乘坐到返程的商务舱一事,经A旅行社以及冯某的儿子确认系机场和航空公司原因所致。除了航空公司根据其内部规则给予冯某足额代金券补偿,同时也经冯某协调机票供应商联系航空公司予以相应退款,不存在冯某所主张的其他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冯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冯某与A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A旅行社应按约定旅行义务。

双方最初约定冯某乘坐经济舱,后变更为乘坐商务舱,冯某亦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航空公司未能为冯某安排返程航班商务舱座位,冯某未举证证明系A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其未能乘坐商务舱,A旅行社称系航空公司超售原因导致,故本院确认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冯某未能乘坐商务舱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冯某至今未得到航空公司的合理赔偿,A旅行社对于其未能按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至于损失范围,A旅行社在出团通知中明确告知冯某全程机票为团队机票(经济舱,含税),无法进行退改签等变更,冯某应当预见更换舱位的损失,其仍然在出行前选择更换舱位,故其包含在旅游费用中的经济舱费用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冯某所支付的30800元系往返商务舱机票费用及向旅行社支付的服务费,其实际乘坐了单程商务舱与单程经济舱,故其损失应为返程商务舱与经济舱机票费用之差额。由于在购买往返机票情况下,航空公司无法提供单程票价,单程票价并不等同于往返票价的一半,而机票价格根据季节时间亦有较大波动,综合考量A旅行社合理收取的服务费、冯某往返商务舱机票的提前预订时间、航空公司未能安排商务舱的过错、网络查询的单程票价等因素,本院酌定A旅行社应当退还冯某旅游费用金额为12000元。

对于冯某以A旅行社欺诈为由要求赔偿损失54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旅行社向冯某返还旅游费用12000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求。

法菇答疑

1、 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经营者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的退一赔三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 A公司向冯某赔付完以后可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法菇温馨提示

机票超售就是航空公司的每个航班实际定座大于飞机客舱内可利用座位,这是目前全球航空业都通用的惯例,是航空公司为避免座位虚耗和减少损失,通过数据分析系统,对每个航班旅客成行情况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然后确定一定比例的超售额度,超售比率一般在3%左右,我国民航总局规定超售机票不能超过5%。如果机票超售导致乘客未登机等情况,航空公司一般会采取赔偿或者改签等方式。

乘客成功购买飞机票就意味着合同生效,如果超售行为导致乘客无法到达目的地,那么飞机票超售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乘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违约赔偿,也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负赔偿责任。

旅行社在组织的团队中遇到了这种超售情况怎么办呢?

第一,要与客人、航空公司进行协调,保证团队中的客人能按时登机,顺利完成旅程。

第二,如果确实不能乘坐当期航班只能改签时,应当先对客人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如果客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协助客人追偿的义务。

第四。如果旅行社先行承担了客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可以向航空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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