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甄选

这样怼旅行社,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类别:原创甄选|来源:|发布时间:2019-05-14 02:39|评论(0)

案件情况

201X年9月27日,B旅行社委托A旅行社代买5张从北京至台北的机票,经B旅行社同意,A旅行社代买了5张从北京至泰国曼谷转机到台北的机票,B旅行社支付了机票钱。9月29日,该5名游客未能成功登机泰航,理由是他们所持仅是台湾通行证,并非泰国签证,经两家旅行社协调,A旅行社重新为该5名游客购票,改为从北京至上海再转机至台北,B旅行社另支付了机票钱,后该5名游客顺利出行。上述重新购票事件发生后,双方旅行社就机票费用等损失的承担问题自行协商未果。

201X年12月份,B旅行社员工王某在旅游娘子军等旅游业从业人员微信群中发布《重要公告》(以下简称涉案公告),公告称因A旅行社操作失误,未按规章导致我社客人滞留机场,并经过长达3个月协商未果,并未处理,其态度极为恶略!A旅行社方面一直各种推卸责任,直至今天也未正面回应与解决,我社全体员工恳请各位同行引以为戒,A旅行社经营韩国、台湾线路。恳请旅游界同胞不要走我社老路,以免上当受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丢失辛苦经营多年的宝贵客户资源。切记!切记!切记!客人有投诉也不予理睬。该公告发布后,经多人多群转发,并有部分同业人员联系A旅行社求证上述公告内容是否属实。

A旅行社认为,B旅行社发布的涉案公告中具有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使用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等字眼。一发布涉案公告后,行业内各企业对A旅行社发出质疑,且A旅行社购票代理业务锐减,B旅行社的行为导致了A旅行社社会评价降低及造成实际损失,足以构成对A旅行社名誉权的侵害。遂诉请法院要求:1.B旅行社立即停止名誉权侵权行为;2.B旅行社向A旅行社赔礼道歉,在自营公众号、微博及网站上置顶道歉公告或声明连续30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B旅行社赔偿A旅行社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7000元以及公证费1621元。

B旅行社认可工作人员王某发布涉案公告系职务行为,但认为涉案公告内容并非捏造或虚构,而是事实,故不同意A旅行社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B旅行社与A旅行社因购票事项产生纠纷后,双方就相关费用损失的承担问题协商未果,亦未通过诉讼对该事件的责任进行认定。在此情况下,B旅行社的员工在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微信群中发布涉案公告对A旅行社进行指责,该公告中使用了操作失误、以免上当受骗等措辞,将该事件的责任完全归咎于A旅行社,显属不妥。B旅行社应停止发布、转发涉案公告的行为,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购票费用损失的承担问题。但上述公告中虽存在过激言论,结合事件经过、发布目的及用语来看,不能认定有侮辱、诽谤之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公告造成A旅行社的社会评价降低及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故对A旅行社主张B旅行社的行为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A旅行社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B旅行社立即停止发布、转发涉案《重要公告》。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

本案中,B旅行社的员工在旅游业内圈里发布涉案公告,在A、B旅行社双方责任尚未划清的前提下,公告中带有明显指责对方全责的措辞虽然不妥,但并无侮辱、诽谤之意,加上A旅行社也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名誉确实被损,包括社会评价降低及造成实际损失,所以法院最终没有认定B旅行社侵犯名誉权成立。不过法院同时考虑到B旅行社的言论不利于化解两家旅行社之间的矛盾,因此要求其停止发布涉案公告,将双方引导至处理问题的正确轨道,以期他们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建议,如果旅行社认为自身名誉权受到损害,完全可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比如法院诉讼程序或行业协会调解,任由员工在微信群内发表带有情绪化的言论,以致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实不可取。假如对方确有捏造、散布有损旅行社商业信誉的行为,这时鼓励旅行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除了固定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己方名誉权受损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因此,建议旅行社就名誉权侵权事件发生后的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保留证据,即便不能完全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但只要提供了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溢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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