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境外地接社依法维权,起诉被挂靠的旅行社获支持

类别:行业观察|来源:|发布时间:2019-10-21 10:47|评论(0)

2014年4月24日,美国A旅行社与中国B旅行社签订《出境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B旅行社同意将组织成行的旅行团交由A旅行社接待,A旅行社同意按照B旅行社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安排旅行团的旅行游览活动。第二条B旅行社应在旅行团进入美国国境之日起七天前向A旅行社确认。第三条B旅行社应当在旅行团离开美国国境之后,把旅游团的100%旅行费交付A旅行社。旅行费用以美金(币种)支付。第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之后,B旅行社于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陆续委托A旅行社进行41个旅行团的地接业务,团费总金额617,739.36美元。对此,B旅行社通过境外汇款方式及通过李某某支付方式付清了其中30个旅行团的地接费用计442,761.36美元。因剩余11个旅行团的费用合计174,978美元拖欠未付,A旅行社遂于2017年5月24日向B旅行社寄送《催讨函》催讨上述团费,B旅行社则回函表示经查我方未与贵方签订过《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经查我方计调操作系统上,没有贵方提供的对账单中团号。遂A旅行社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发现,2014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挂靠于B旅行社开展对外业务,所签订的《2015年经营责任合同》约定甲方:B旅行社;乙方:C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方聘用乙方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担任公司上海旅游中心加拿大部部门经理,负责该部门旅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经营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乙方及所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负责公司加拿大游线路的游客招徕及旅游业务操作工作,负责安排好甲方所属营业部交来的游客。乙方所有销售收入应全部缴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实行全成本独立核算。乙方年度定额交甲方承包利润伍万贰仟伍佰元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纠纷和旅客投诉的索赔事宜时,如甲方先行对外承担法律、经济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统一使用甲方标志、标识乙方制作行程表、报价单和其他书面材料上,不得出现任何非甲方的标志、标识、品牌等,该合同乙方落款处由李某某签名,未加盖C公司公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出境合同》系A旅行社和B旅行社自愿合意签订,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约定切实履行。虽然B旅行社辩称应由李某某承担本案付款责任,但根据李某某的庭审自认及《2015年经营责任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看,显然李某某与B旅行社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李某某在涉案业务发生期间系以B旅行社名义对外经营,加之,已支付的涉案地接团费几乎均由B旅行社直接支付,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旅行社要求B旅行社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可予支持。B旅行社可在承担付款责任后,依据《2015年经营责任合同》另行向李某某主张。

至于B旅行社辩称的应付款金额问题,A旅行社就已付款业务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与其就诉请业务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可相互印证并一一对应,已可充分构成证据链证明未付款业务所涉旅行团已成行且对应团费已得到李某某业务团队的确认,故A旅行社主张的诉请金额,事实依据充分,可予确认。

法院最终判决,B旅行社向A旅行社支付委托团款174,978美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观点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旅行社业务部门挂靠引发的债务纠纷,李某某挂靠在B旅行社加拿大部,对外以B旅行社的名义负责加拿大旅游线路的游客招徕以及与地接社的业务往来,对内则具体承担旅游业务的操作工作并向B旅行社交纳一定的挂靠费用。本案中,当李某某与B旅行社发生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对外付款时,A旅行社便根据其与B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转账记录、业务往来等证据向B旅行社主张相关权益,待B旅行社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再向李某某追偿。

旅行社采取挂靠方式,当业务运营正常时,大家都相安无事,但万一出现危机,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对于被挂靠的旅行社而言,挂靠方对外签订协议、履行义务都是以旅行社的名义,而且收取游客的团款、支付地接的团费一般也是从旅行社的账户进出,所以当挂靠方不能履行接待义务或不能支付地接费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游客或地接社首先肯定找到旅行社,而旅行社通常都要先把责任承担下来,再依据其与挂靠方之间的协议进行追偿;对于挂靠方而言,因为旅行社掌握着财政大权,收付款都要通过人家账户,显得比较被动,而且一旦旅行社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地接社的钱付不了不说,自己的钱也结算不了,声誉和利益都会受损。

而且,采取挂靠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除了民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行政风险,因为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另外《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也有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无论是被挂靠的旅行社还是挂靠方,都可能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

此外,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是一家境外的旅行社,因此本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处理。根据笔者曾代理过境外旅行社的经验来看,当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准备好相关委托手续和证据,尤其是对于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法院依法要求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以及外文的要翻译成中文。在写授权委托书时,应将代理权限的范围写得全面、具体,包括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办理退费手续并领取退款等,以免因权限不清导致重新出具。

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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