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旅游企业销售带有“夜游”标签产品,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类别:行业观察|来源:|发布时间:2019-09-29 09:35|评论(0)

随着旅游业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规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夜晚的休闲活动、文化娱乐、交际应酬、缓解压力成为现代城市人重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就是夜游经济的蓬勃发展。

什么是夜游经济,夜游经济是一种基于时段行划分的经济形态,一般指当日下午6点到次日天亮前所发生的三产服务业方面的城市活动,是以服务业为主体的城市经济在第二时空的进一步延伸。

在上海,夜间商业销售额占白天的50%,重庆2/3以上的餐饮营业额是在夜间实现的,广州服务业产值有55%来自夜间经济,北京王府井超过100万人次的高峰客流时段也在夜间。各地纷纷出台了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意见,为夜间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和产业发展环境,成为夜间旅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夜间旅游其实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概念,国内外很多城市也有夜间旅游产品。例如新加坡的夜间野生动物园,是世界首家于夜间供游客游览的野生动物园,每晚7点半到午夜12点开放,游客可以欣赏到夜间不一样的野生动物们。北京早在2005年也举行了夜宿北京动物园的夏令营,6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报名参加,和动物们亲密接触。

目前的夜间旅游更多的是加入了文化的体验,主题公园的夜场、24小时开放的书店、茶社、剧院和景区灯光秀等夜间演艺活动,都是夜间旅游的消费亮点。2019年元宵节期间,故宫打造的紫禁城上元灯会成为夜游的文化标杆之一,让人感受到了故宫的魅力。

夜间旅游安全问题是夜游经济发展的客观受制因素,2004年北京密云县密虹公园的踩踏事故和2014年12月31日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的悲剧警示我们对安全问题要防患于未然。公安部门要加强夜间治安的管理,夜游组织者也要对组织的夜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对于夜游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法菇带大家一起看一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规定。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我们在大力发展夜游经济的同时,夜游活动的组织者也不要忘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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