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离职员工以原旅行社名义签订的旅游合同仍有效?

类别:行业观察|来源:|发布时间:2019-04-16 08:30|评论(0)


案情简介及争议要点

案件简介

2012年9月19日,A公司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以15人成团为准,团款合计30000元,合同落款处盖有B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专用章,写有刘某的名字和电话。签订合同当日,A公司即交给刘某30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刘某向A公司出具盖有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的收据一张。后因A公司召集人数不够原因,在出发前一天A公司发邮件告知B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

现A公司要求B旅行社返还旅游费30000元。B旅行社以上地营业部已于2010年11月23日合法注销,刘某已非本公司员工,且未实际收到旅游费用,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争议焦点

B旅行社与A公司是否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及审判要点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B旅行社与A公司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判决要点

刘某持盖有B旅行社旅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并向A公司出具了盖有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公章的收据。这些加盖B旅行社旅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加盖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公章的收据足以使A公司相信刘某能够作为B旅行社的签约代表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故本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作为B旅行社代表与A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系有效合同。

虽然,B旅行社的上地营业部已于2010年注销。但是,于注销前B旅行社即应当对加盖B旅行社旅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加盖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公章的收据做出销毁或其他方式的相应处理,但B旅行社对此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本案情况的发生,因此B旅行社应当对其疏于管理致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判令B旅行社返还A公司大部分已交团款。

裁判文书编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2546号

案件评述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类似案件指引或提示

一、本案中旅行社应为离职员工的表见代理行为负责

按照一般理解来说,本案中员工已经离职,即与B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其行为不能代表旅行社,行为后果亦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但是,对于该员工离职这一信息,A公司是无从知晓的,且其基于该员工持有的盖有旅行社业务专用章的合同,没有理由无端怀疑。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像A公司一样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用本案简单来说,就是没有代理权的离职员工的经营行为,因其存在具有旅行社代理权的表象或特征,使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误以为其具有旅行社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B旅行社)承担的特殊制度。

二、旅行社业务中常见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对于旅行社行业来说,多以业务员个人操作的形式进行经营行为。因此,在旅行社组团、地接、委托、代订等经营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表见代理现象。结合行业特点和司法实践,常见的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情形大致有:

  1. 旅行社在职工作人员利用旅行社对公章/合同章、合同书管理漏洞,擅自使用、出借单位公章/合同章、盖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

  2. 承包经营期满后或旅行社原工作人员离职后,仍利用其私存的盖有原旅行社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收据等,以原单位名义签订合同;

  3. 与旅行社无关的其他人员,从非正规渠道取得旅行社盖有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利用这些旅行社手续对外签订合同、收取团款,进行旅行社经营甚至犯罪活动。

以上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纯属于伪造合同等涉及刑事犯罪外,被代理的旅行社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代理人另行追偿。

三、旅行社应加强内部管理防微杜渐

由上述内容可见,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或多或少都与旅行社对印章及合同的管理不当有关。而印章/合同作为认定表见代理行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又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旅行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业务章、财务章等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严格登记审批手续,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审批流程、签字记录,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首先,明确对外签订旅游、委托、接待等合同,要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次,旅行社内设部门、服务网点不得加盖部门业务章以旅行社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除非另有明确的授权委托;第三,旅行社重点岗位或者重点员工离职时,除了与离职员工或承包挂靠人签订书面承诺保证外,并有针对性的向离职员工或承包挂靠人的经常合作客户,发布离职/注销/解除承包挂靠关系通知;最后,旅行社与员工、门市部、承包/挂靠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后,应立即收回各项代表旅行社法人授权给门市部的经营凭证、印鉴及空白合同,并采取公告、公示等方式广而告之,提示善意第三人予以注意。

文/易和律所合伙人 李川

张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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